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要做好“五篇大文章”,對發展綠色金融作出具體部署。碳市場是實現綠色低碳轉型的關鍵基礎設施,也是綠色金融的重要服務對象。2023年10月19日,生態環境部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并相繼推出首批4項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
????重啟后的CCER運行將更加成熟我國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CCER)交易體系于2012年啟動建設,2015年進入交易階段,2017年暫停簽發,完成了第一階段的積極探索。在吸取相關經驗后,此次CCER重啟將在市場運行、交易規模、綠色效能等方面較第一階段取得新的進展。
本次發布的《管理辦法》對CCER市場進行了規范,特別強調交易項目的“三性”,以避免虛假認證、重復交易:一是真實性,企業投資建設的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必須真實存在,運行有效,《管理辦法》通過公示、審定、監管、追責等一系列措施保證項目的真實性;二是唯一性,要求項目未參與其他溫室氣體減排交易機制,不得存在項目重復認定或者減排量重復計算的情形;三是額外性,《管理辦法》指出,項目實施時,與能夠提供同等產品和服務的其他替代方案相比,具有額外的減排效果。
CCER交易運行機制已做好較充足準備。作為全國碳市場的補充交易機制,新一階段的CCER重啟較第一階段有了全國碳市場的支撐保障。全國碳市場啟動兩年間,市場運行平穩有序,交易價格穩中有升,交易規模逐步擴大,市場流動性穩步提升。此外,CCER交易場所、系統與人員也完成升級,并對標全球市場。
2023年2月初,以北京綠色交易所為前身進行升級,面向全球的“國家級綠色交易所”完成了啟動儀式,CCER全國統一的注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已經開發完成。方法學經歷了較長時間醞釀。2023年3月末,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公開征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建議的函》,為方法學最終形成、修訂與完善打下堅實基礎。在經歷了較長時間的討論醞釀后,首批項目方法學涵蓋了造林碳匯、并網光熱發電、并網海上風力發電、紅樹林營造四個領域,以避免因超發、濫發CCER導致市場信用受到損害。
碳市場是以市場化手段推動“雙碳”目標實現的重要工具。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完善碳排放統計核算制度,健全碳排放權市場交易制度。CCER的重啟可進一步推動碳市場的快速發展。
影響CCER交易規模的主要因素包括CCER簽發量、碳配額(CEA)總量及CCER可抵銷清繳比例。當前,全國碳市場僅納入電力行業,覆蓋約45億噸二氧化碳排放量,按可用抵銷上限為5%測算,對應CCER需求上限約為每年2.25億噸,按CCER單價65元/噸計算,經濟價值近150億元。一是行業覆蓋拓展,全國碳市場碳配額交易的覆蓋范圍可能從發電行業擴大到鋼鐵、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造紙等行業。二是交易品種擴充,CCER市場可能帶來交易產品創新,提升分布式風光、綠色光伏建筑、林草碳匯等項目收益,創造新的低碳發展機遇。三是交易價格提升,全球碳市場接軌背景,疊加國內低碳轉型需求,碳交易價格提升空間較大。目前我國碳市場剛剛起步,功能定位以履約交易為主,隨著碳市場逐步成熟,尤其是在CCER交易需求催化下,金融機構有望更廣泛參與CCER的撮合、交易、抵質押融資等,幫助市場進一步擴大規模、增加活躍度、完善價格發現與風險控制等功能。從全球范圍看,目前已有1個跨國家碳市場(歐盟)、8個國家碳市場和24個地區碳市場,市場規模2720億美元,覆蓋全球16%的碳排放量,但我國碳市場與國際市場接軌程度較低。相比配額碳市場,CCER交易本身具有較高的國際化潛力。在交易合作方面,CCER項目可在全球清潔發展機制(CDM)架構內獲得更多國際承認,參與更多國際碳核證減排量交易。在規則合作方面,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就全球碳交易基本原則達成一致,未來各國將在配額分配、交易細則、價格機制等方面深化合作,CCER交易可憑借市場化程度高、靈活性強的獨特優勢,在共同機制構建、交易渠道共建方面作為先行示范。CCER使得生態資源價值得以在市場上進行交易,進而將對相關產業發展產生重要影響,并帶來配套金融服務機遇。一是直接作用于清潔能源投資、建設、消納。一方面,能源企業的清潔能源項目可直接申請CCER減排量參與市場交易;另一方面,在成本規避驅動下,更多高耗電企業將會積極接納清潔能源。在國家清潔能源補貼政策逐漸退坡情況下,CCER交易成為企業清潔能源投資收益實現的重要渠道,據中金公司估算CCER交易對海上風電項目收益貢獻率為7%~10%,CCER的重啟將吸引更多的企業投資清潔能源項目。二是將推動傳統產業綠色低碳轉型技術開發應用。為獲得更多的CCER收益或減少碳核減支出,納入或可能即將納入全國碳市場的減排企業需要先進技術與方法以提高其減碳效果,這將進一步推動環保技術的研發和應用。三是將催生更多碳管理服務行業需求。CCER項目從立項到減排量簽發需要復雜的流程,企業將需要專業服務,如能源審計、碳排放評估咨詢來協助進行CCER項目可行性的評估及碳資產的交易、管理。首批CCER方法學涉及造林碳匯、紅樹林營造等領域,而我國林草年碳匯量約為12.8億噸,居世界首位,CCER交易將促進我國林草碳匯的生態價值轉化為經濟價值,大幅釋放我國生態資源豐富地區的發展潛力。CCER的重啟為生態資產價值市場交換提供了可能,推動植樹造林等公益性質投資項目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內部化,為生態資源價值評估提供科學依據,為生態資源向生態資產進而向生態資本轉換提供支撐,通過經濟方式將對生態友好型地區進行“補償”的機制打通,有利于進一步開發我國豐富的生態資源,為中西部地區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原動力。CCER的重啟可能成為綠色金融發展新的“增長極”。一是拓展金融產品創新渠道,例如銀行可以提供更多與碳排放權掛鉤的貸款或投資產品,保險公司可以提供與CCER有關的保險產品,證券公司可以提供與CCER有關的證券交易服務等。二是增加生態項目資金需求,CCER的重啟將刺激企業投資清潔能源、減碳技術及林地養護等領域,進而提高生態投資領域的資金需求,從而帶來新的投資機遇。三是盤活企業生態資產,銀行以CCER證書為質押,為企業提供了低成本市場化減排的方式,林地等生態資源豐富的企業經營業績將大幅改善,信用風險將大幅降低,可以有效幫助企業盤活碳配額資產,拓寬企業資源變現資產的渠道,激發企業參與碳交易的積極性與踐行“雙碳”目標的動力。目前,部分國內銀行已經推出了CCER相關金融服務或生態資產質押融資產品,但總體看仍處于起步階段,未來市場認可度不斷提高及涉及領域進一步拓展將為相關金融服務提供廣闊發展機遇。工作建議碳市場是未來金融機構服務“雙碳”工作更便捷、有效的渠道之一。當前,我國碳交易市場與CCER市場發展方興未艾,相關金融業務更是處于發展初期,但在“雙碳”目標指引下,碳市場未來發展空間和金融業務機遇都十分廣闊。定位目標客群。金融機構可對參與交易的行業與機構主體提供金融服務。- 一是對接可能獲得CCER核證減排量的能源類企業、環保類企業、生態恢復地區。金融機構可以提供資金幫助項目業主完成CCER項目前期的建設及后續運營,還可以參與CCER的交易過程,即交易、撮合、CCER證書抵質押貸款等金融服務環節。
- 二是對接碳市場控排企業,重點關注其下屬的碳資產管理公司業務。全國已有9家重點電力集團成立了專業化碳資產管理公司,統籌管理、核算、開發、交易集團內碳資產,部分碳資產公司還開展對外輸出服務,探索碳減排、碳普惠、碳管理等領域的市場拓展,金融機構可以之為突破口,開展CCER背景業務針對性營銷與服務。
- 三是前瞻對接其他可能待納入行業企業。除電力行業外,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金屬、造紙、民航等行業預計都將逐步納入全國碳市場,這些行業頭部企業集團均建立或正在逐步建立專業化碳資產管理公司,應開展前瞻營銷,幫助其開展CCER項目規劃與碳資產變現等。
跟蹤市場動態,推動產品創新。及時了解目標客群參與CCER交易的金融服務新需求。結合市場動態和客戶實際需要,探索推動CCER碳資產抵押融資和質押融資,基于碳資產的結構性存款,基于跨境碳交易業務的外匯兌換和避險,CCER機制下的碳債券、碳租賃、碳基金、碳理財、碳托管、碳配合證券化、碳指數等不同門類的產品與服務創新。強化科技賦能,夯實業務基礎。依托金融機構金融科技力量儲備,為碳市場發展及相關金融業務實現科技賦能。一是賦能企業,關注企業碳交易過程中的集中交易、配額調配、資金和融資管理等系統服務需求,探索輸出金融機構系統建設的智力和科技資源,形成排控企業與金融機構服務的深度融合。二是共建生態,實現“源頭獲客”。盡快完成與CCER碳市場系統的資金交易、清算、核算功能的投產上線;探索與碳管理領域頭部第三方軟件公司開展系統開發合作,增加碳交易服務系統的專業性、針對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