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消息,北京市地稅局、北京市住建委今日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嚴格購房資格審核中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標準的公告。公告指出,非北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北京購房,要求從申請月的上一個月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告提到,“……在本市沒擁有住房且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規定中,“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指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稅的納稅人,從申請月的上一個月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稅的納稅人,根據其適用的計稅期間,從申請月的上一個月(或上一季度)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或20個季度)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政策執行標準自2017年3月22日起執行。
北京市地稅局、北京市住建委對此公告做出解讀:按照公告規定,“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分兩種情形審核認定。一是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稅的納稅人,是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取得因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工資、薪金等所得的個人,從申請月的上一個月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是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稅的納稅人,是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和個人,根據各自適用的計稅期間,采取按月繳納稅款方式的,從申請月的上一個月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采取按季繳納稅款方式的,從申請月的上一季度開始往前推算20個季度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造成未繳或補繳稅款且不超過三個月的,視為連續繳納。
該公告自2017年3月22日起施行。
鄂公網安備 42011102004447號